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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来源:湖南师范大学保卫处 作者:湖南师范大学保卫处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30日 15:45 点击:


校行发保卫字[2004]3

 

为加强对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以下简称化危物品)保管和使用的安全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化危物品是指: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固体、易燃液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二、化危物品的安全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化工部及经贸办《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公安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三、化危物品的安全管理,由各储存、使用化危物品单位的主管领导人负责。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研制化危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岗位责任制,制定详细的安全操作规程。
四、销毁、处理化危物品,要严格履行申报审批手续,并按公安、环保部门的意见处理。
五、储存化危物品的库房,必须按规范要求设置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防晒、调温、通风、消除静电等安全装置与设施。
六、化危物品必须严格实行专库或专用保险柜保管,并按其性质分类分库存放。
七、化危物品的保管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并严格执行化危物品的登记制度、防火制度、定期检查制度和双人收发、双人记帐、双人双锁、双人运送制度。
八、实验室化危物品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审批人、发料人、使用人必须签名,确保安全。每次实验后,要认真清理现场,多余物品应办理退库手续,下脚废料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妥善处理。
九、严禁在化危物品保管、使用场所吸烟和使用明火。

 

2004 10 11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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