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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电梯安全管理规定

来源:湖南师范大学保卫处 作者:湖南师范大学保卫处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30日 15:46 点击:


校行发保卫字[2004]1

 

 为了加强我校电梯的安全管理,明确电梯安全管理责任,防止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保障师生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电梯使用(产权)单位应建立电梯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建立相应的安全技术档案,制定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一旦发生事故,使用(产权)单位要立即拨打11 0或通知市质监部门和日常维护单位救援;
     
二、电梯使用(产权)单位应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将电梯维护保养工作委托给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电梯维修保养资质许可证的专业单位或电梯制造单位,并与其签订统一格式的《电梯(扶梯)维护保养合同》。电梯操作人员及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三、电梯使用(产权)单位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将《使用登记》及《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电梯使用(产权)单位应当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湖南省特种设备检测中心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四、在电梯轿厢内或电梯入口处应公布《电梯安全使用守则》,提醒乘客乘坐电梯时的安全注意事项。
     
五、每天使用电梯前,电梯使用(产权)单位要安排专人检查门锁联动装置,制动(刹车)装置,上下信息(电话、电铃、电指示灯)等是否完整有效,有障碍不得使用;管理人员每天下班时应切断电源,检查无问题后才能离开。对电梯每1 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每1个月全面检查电梯一次,并做好记录,一旦发现问题,应立即通知有关部门修理,严禁带病运转。
   
六、若拟对电梯进行改造、维修、停用、移装、报废,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办理相关备案手续,经同意后方可实施。
     
七、电梯使用(产权)单位应督促承担维护保养的生产单位(含制造、安装、维修单位)在维护保养时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如设置隔离带、警示标志等,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
     
八、注意掌握出入电梯的人员情况,有条件的可装设轿厢闭路电视监视系统,以杜绝电梯犯罪。

 

2004611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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