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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校园秩序管理规定

来源:湖南师范大学保卫处 作者:湖南师范大学保卫处 发布时间:2011年06月05日 16:04 点击:


校行发保卫字[2006]3

 

关于印发《湖南师范大学校园秩序管理规定》的

 

 

 

各二级单位:

 

   《湖南师范大学校园秩序管理规定》已经本学年度第十一次校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湖南师范大学

 

00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湖南师范大学校园秩序管理规定

 

 

 

   一、为了优化育人环境,加强校园管理,维护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维护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促进和谐校园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二、师生员工都应秉承仁爱精勤的校训精神,尚荣知耻,爱国爱校,尊师重教,关爱学生。

 

   三、学校在保卫处设立总值班室,及时处置发生在校园内的突发事件和师生员工的重大事情。各校区办公室、学生公寓管理中心、饮食服务中心、水电管理服务中心、汽车运输服务中心、校医院都应分别设立值班室,坚持24小时值班。

 

   办公楼、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大楼、文化出版大楼、学生公寓、学生食堂、教职工住宅区、幼儿园、接待招待场所等重点要害部位,坚持门卫检查登记和昼夜值班巡查制度。

 

   四、进入学校的人员,必须持有学校的工作证、学生证、听课证、准考证或者经学校颁发的其它允许进入学校的有效证件。进入学校的教学、科研、办公场所的人员,门卫值班人员要认真查验有关证件并登记。

 

   五、学校师生接受与学校有关的采访,按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六、告示、通知、启示、广告等应当张贴在学校指定或者许可的地点,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应当经学校有关机构同意。

 

   对于张贴、散发反对国家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公开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的当事者,及时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设置临时或者永久性建筑物以及安装音响、广播、电视设施,设置者应'-3报经学校规划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和安装。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使用学校广播、电视设施。

 

   八、未经学校批准,校园内不得开设网吧、电游、音乐厅,不得举办商业性广告宣传活动。未经学校批准,原则上不得在教室内举行文艺活动,经批准在校内举行的文化娱乐活动,不得影响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九、在校内举行集会、讲演等公共活动,组织者应当提前5天向学校有关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目的、人数、时间、地点和负责人的姓名。学校有关机构应当在举行活动时间的2天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给组织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

 

   十、在校内跨院组织非计划安排的讲座、报告等室内活动,组织者应当提前3天向学校有关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说明活动的内容、报告人和负责人的姓名。有关机构应当在组织活动时间的1天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

 

   十一、在校内举行集会、论坛和组织讲座、报告等活动,不准反对国家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违反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法律法规,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国家财产和师生员工的权利。如有违反规定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组织者及其他当事人立即停止活动,如有损坏国家财产的应当予以修复或赔偿。

 

   十二、师生员工组织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成立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应当在成立前由其组织者报请学校有关机构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成立或开展活动。

 

   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和校内报刊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遵守学校的制度,接受学校的管理,不得进行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十三、师生员工应严格按照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它活动,任何人都不得破坏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阻碍他人根据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它活动。

 

   十四、师生员工应佩带校徽进入教学科研和办公场所,严格遵守工作制度和学习纪律。禁止参与赌博、酗酒、打架斗殴以及其它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行为。

 

   十五、学生应按时就寝,超出规定时间回宿舍或深夜不归的学生,宿舍管理人员要检查登记,并定期通报给学生所在学院。学生宿舍不得留宿他人,更不准留宿异性。如有违反,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应责令其离开学生宿舍。

 

   十六、在校园内从事建筑、经商的人员和学校有关单位聘请的临时工、教职工雇请的保姆等外来人员,户口不在本地的都应先到保卫处或校区办公室保卫科登记后,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证。

 

   十七、禁止无证照人员在校园内经商,设在校园内的商业门店应遵守学校的有关规定,不得经销腐烂变质食品和违禁商品,不得经销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店外经营,不得侵害师生员工利益。违反者,综合治理办公室及相关单位可以责令其停止经商活动或者离开校园。

 

   十八、校园内工作日严禁燃放烟花爆竹,非工作日因特殊情况确需燃放烟花爆竹的,需报经学校综合治理办公室批准,在指定地点或区域燃放;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公私财产、人身损失()的,应由当事人予以赔偿。

 

   十九、校园内禁止焚烧垃圾。

 

   二十、保卫处按要求制定并不断完善校园安全保卫工作制度,检查各单位的安全工作责任人和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尤其要督促重点要害部位落实好人防、物防和技防。坚持治安巡逻与防火巡查,配合公安机关严厉打击两抢一盗和侵害学校及师生员工利益的犯罪行为,积极开展安全文明校园创建活动。

 

   二十一、综合治理办公室按照《湖南师范大学校园环境综合治理规定》(校行发[2006]5)的要求,全力维护良好的校园秩序和工作环境。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协调好有关校园环境综合治理的各项工作,力争做到无乱搭建和乱摆摊点,无乱写乱画乱张贴,墙上无脚印、地上无乱扔杂物和乱倒垃圾,公物花草树木无损坏,水电无浪费现象。

 

   二十二、师生员工都应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在校园内行驶严格限速在每小时2 0 公里 以内,禁鸣喇叭。所有车辆都应停放在指定的停放场地,一车一位、整齐有序,不准占道停车,严禁堵塞消防通道和停车场出入口。非机动车应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并避让机动车,行人走人行道或靠路边行走。有条件的单位应划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停放位置,并保持门前坪地和出入口道路的畅通。

 

二十三、各单位要按照学校规定的区域做好卫生保洁工作,有关建筑、维()修项目卫生的管理按《湖南师范大学校园内施工区域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校行发后勤字[2006]3)、《湖南师范大学校园建筑装修垃圾管理办法》(校行发后勤字[2003]2)执行;教职工住宅装修参照《湖南师范大学关于经济适用房选房及房屋装修的暂行规定》(校行发校产字[2002]3)执行,住宅区安全、绿化、卫生保洁工作参照《湖南师范大学长塘山住宅区安全、绿化、卫生管理及收费标准规定》(校行发后勤字[2 005]3)执行。

 

   二十四、对违反本规定,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师生员,学校视情节给予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对于违反本规定,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校外人员,由公安司法机关根据情节依法处理。

 

   二十五、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校行发[199 5]6号《关于加强校园秩序治理的通告》同时废止。

 

   二十六、本规定由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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