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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案件制度

来源:湖南师范大学保卫处 作者:湖南师范大学保卫处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30日 16:40 点击:


为了提高办案效率,保证办案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令和规定特提出如下要求:
1
.办理案件的目的是为了揭露和打击犯罪分子,维护国家安全和校区的治安秩序,保护国家财产和私人财产以及师生员工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保障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的顺利进行。
2
.办理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收集证据,严禁刑讯逼供。
3
.重大、特大案件由公安刑侦部门负责侦查,本校派出所、保卫处积极协助。一般案件由本校派出所负责侦查。
4
.对于控告、检举违法犯罪或扭送的犯罪嫌疑人员以及投案自首的犯罪嫌疑人,都应当受理。作好报案登记,详细写明案件发生的时间、部位、案件性质以及报案人的姓名、单位或住址。不属于管辖内的,按规定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5
.办案人员接到报案后,应迅速赶到案发现场进行勘查(包括提取痕迹、拍照、现场访问等),收集证据,并作好现场勘查记录,必要时绘制现场平面图。
6
.根据案件的性质及损失大小,情节轻重,经请示汇报后确定是否立案。
7
.对于立案侦查的案件进行分析研究,确定侦查方向,制定侦破方案。组织力量开展侦查。
8
.讯问案犯。讯问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讯问前应熟悉案情和取证材料,制订讯问计划,列出讯问提纲;在第一次讯问时应当问明作案人的姓名、化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日、籍贯、住址、民族、职业、文化程度、家庭情况、简历及有无前科或受过其他处分。

 

9.询问证人。询问前应了解证人的身份,证人与案件及被害人的关系;询问应个别进行;并告知证人要如实提供证据、证言;讲明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询问人不得向证人泄露案情或表示对案件的看法。不准用威胁、引诱和其他非法方式询问证人。
10
.询问被害人适用上述89条。
11
.讯问案犯、询问证人和被害人都必须做好笔录,并用钢笔或毛笔书写。要不失原意地记录清楚,如有差错、遗漏允许更正或者补充,要在更正或补充处盖章或按手指印。笔录经被问话人核对无误后,应在末页上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字样,并逐页签名(盖章)或按指印。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12
.案件侦查终结,应当写出结案报告。其内容包括作案人的基本情况;作案人的犯罪事实、证据和认罪表现或否定犯罪的根据;对案件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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