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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校外教学实习(见习)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湖南师范大学保卫处 作者:湖南师范大学保卫处 发布时间:2011年06月05日 16:00 点击:


校行发教务字[2009]102

 

各有关单位:

 

   《湖南师范大学校外教学实习(见习)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本学年度第三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试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九日

 

 

 

 

 

 

 

 

 

 

 

 

 

 

 

 

 

 

 

 

 

 

 

 

 

 

 

 

 

湖南师范大学校外教学实习(见习)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针,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理念,确保我校各专业学生校外教学实习(见习)顺利有序进行,防止并杜绝各类实习(见习)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生校外教学实习(见习)安全工作和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学校成立实习(见习)安全领导小组,学院成立实习(见习)安全工作小组,加强对我校本科生校外教学实习(见习)安全工作的领导。

 

   第四条     我校本科生校外教学实习(见习)安全工作在学校领导下,实行校、院二级管理。教务处制定实习(见习)指导性文件,审查各学院实习(见习)工作计划,对全校校外教学实习(见习)安全工作进行协调、检查、评估。学院是直接组织学生实习(见习)的执行部门,全面负责校外教学实习(见习)的安全工作。

 

   第五条  校外教学实习(见习)集中与分散相结合,以集中为主的方式进行。学院或学生选择实习(见习)单位时,原则上选择学校的签约基地,若选择非学校的签约基地,必须确保接收单位的合法性并与实习单位签订安全协议。不得到酒吧、夜总会、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见习);不得从事劳动强度过大或有安全隐患的实习(见习)工种;不得安排每天顶岗实习超过8个小时;不得通过中介机构带领、组织、安排和管理实习(见习)等。

 

  第六条    实习(见习)前,学院必须与实习(见习)学生签订安全责任书。集中安排校外教学实习(见习)的学生,学院应配备指导教师,明确指导教师为安全责任人;学生分成若干实习(见习)小组,组长为本组安全员,负责本组人员的安全防范工作。分散实习(见习)、自行联系实习(见习)岗位的学生,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报学院审批,学院应严格把关,加强监督与检查。

 

   第七条    实习(见习)前,学院要开展安全防范教育,组织学生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大学生安全教育》等相关政策、法令以及学校规章制度。学生到实习(见习)单位,尤其是上岗前,均应自觉接受岗位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遵守学校和实习(见习)单位的相关规章制度。

 

   第八条    实习(见习)学生需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实习(见习)期间原则上不得请假、不得参加与实习(见习)工作无关的活动;若有特殊情况,必须向实习(见习)单位 和指导 老师书面请假审批。

 

   第九条      加强学生人身安全管理。实习(见习)学生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防止交通事故;注意饮食卫生,防止食物中毒;注意用电用气安全,熟悉工作区和生活区的消防器材和消防通道;严禁到江河、湖泊、水库、池塘等洗澡、游泳;严禁参与各种非法组织和活动;严禁参与危及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的活动;等等。防止各类意外伤亡事故的发生。

 

   第十条      加强财物安全管理。实习(见习)学生必须增强自身防盗意识,注意财物安全;爱护公共财物,不擅自动用实习(见习)单位的仪器设备和实习(见习)用品。借用实习(>-j)单位的物品、资料必须按期归还,如有损坏遗失,必须按实习(见习)单位的有关规定赔偿。

 

   第十一条 严格遵守实习(见习)单位的保密制度,不得遗失和损坏保密文档。

 

   第十二条  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建立汇报制度。发现安全隐患、出现安全事故和损失的,依照安全责任书上的相关规定处理。造成集体和国家损失的视情节轻重,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其他相关文件

 

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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