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师范大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2026年5月28日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交通管理,规范校园交通行为,维护校园交通安全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长沙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若干规定》等文件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校园包括湖南师范大学二里半校区、南院校区、咸嘉湖校区、张公岭校区、桃花坪校区、科创港校区及我校其他教学及住宅区域。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出入校园及在校园内的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定(不包括学校其他单位所收费管理的停车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交通安全管理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校园内的出入口、道路(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等)、车辆停放场所和其他与交通有关的场所的管理;
(二)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出入校园及在校园内行驶、停放等交通行为的管理;
(三)对行人出入校园及在校园内的交通行为的管理;
(四)对其他与校园交通安全有关事项的管理;
(五)对校园内发生的交通安全事故进行调解或协助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六)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四条 校园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以人为本、依法管理、教育和处理相结合的原则,保障校园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保卫部是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履行下列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职责:
(一)负责拟定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督促落实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
(二)负责校园交通的组织规划,按规定和实际情况设置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
(三)负责校园交通管理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和运行维护;
(四)负责对校园交通进行疏导指引、管制管控,对驶入校内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进行管理,协助处置校内交通事故;
(五)负责各校区校门、出入口的管理,按照规定办理机动车出入证,落实来访机动车的登记预约等;
(六)负责对校内交通违规行为的当事人或单位进行教育处理;
(七)负责组织开展校园交通安全知识宣传;
(八)负责处理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学校其他单位为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的协助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校园交通安全职责:
(一)自觉遵守学校交通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交通安全宣传和教育活动;
(三)协助保卫部贯彻落实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各项措施,并配合保卫部对违反本规定的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第三章 道路管理
第七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校园道路。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
第九条 封闭、占用校园道路或从事其他影响正常交通的事项,须报保卫部审批;施工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段施工作业,施工过程中应设立明显的安全标志,施工结束后应尽快将校园道路恢复完好。
第十条 在校园道路范围内,根据学校规划或实际工作需要,保卫部可以划定禁停区、限停区、禁行区、限行区及停车位等。
第十一条 根据学校大型活动、大范围施工等实际情况需要,保卫部可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临时交通管制措施。
第四章 车辆及行人管理
第十二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已办理出入证或来访预约登记的机动车和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辆和消防车、有标识的行政执法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可直接入校,其他未经允许的机动车不可入校;
(二)机动车应严格按照授权区域和授权时限通行;
(三)预约来访的机动车在预约有效期内,通过指定校门进出校园;
(四)所有机动车在校园内应规范、文明、谨慎行驶,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5km/h,通过十字路口、弯道、减速带、斑马线等路口路段时,需减速慢行,主动避让非机动车和行人,如遇学生上下课等人流高峰时须停车让行,严禁与人群抢道。行驶过程中禁止鸣笛、逆向行驶、随意变道;
(五)施工车辆应严格遵守学校相关规定,入校前须携带相关资料到保卫部报备,并签订《校内施工车辆告知书》;
(六)携带、运送贵重物品或大宗、大件物品离开校园的车辆,须持有相关有效证明,并主动接受门岗管理人员的查验。
第十三条 进入校园的非机动车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非机动车在校园内应安全、文明骑行,行驶时须主动避让行人。驾驶人驾驶非机动车过程中,不得使用手机等分散注意力、妨碍安全驾驶的电子设备;严禁违规搭载、追逐竞驶、逆向行驶、随意掉头、随意穿插、撑伞骑行、双手脱把、攀扶其他车辆等有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二)电动自行车须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应根据湖南省和长沙市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相应处置;
(三)滑板车、感应代步电动车、独轮电动车等滑行代步工具不得在机动车道行驶。
第十四条 进入校园的行人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应主动配合门岗管理人员管理;
(二)应在人行道通行,没有划定人行道的道路应靠右侧通行;应注意安全,避免发生在道路上嬉戏打闹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十五条 因大型活动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学校可适时调整校门管理措施。
第五章 车辆停放管理
第十六条 机动车应在指定停车区域有序停放,不得停放在消防通道、主干道路、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草坪、广场、楼宇出入口等区域。
第十七条 非机动车应在规定的停车区域或停车棚内有序停放,不得停放在消防通道、楼宇过道等区域。
第十八条 遇有交通管理人员现场指挥,应当按照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停放。
第六章 交通事故处置
第十九条 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保护好现场,及时拨打报警电话并报保卫部。
第二十条 保卫部接到校园内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及时安排人员赶赴现场维护秩序,指挥疏导交通,协助开展救助,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和处置。
第二十一条 因交通事故造成校园道路及相关设施等损坏的,事故责任人应当赔偿损失。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公安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凡违反本规定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保卫部可采取纠正行为、批评教育、通报至所在单位等方式进行处理,教职工所在单位应配合保卫部进行相关教育管理工作。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机动车出入证办理资格,并通报纪检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违反本规定的,保卫部可采取纠正行为、批评教育、通报至所在学院等方式进行处理,学生所在学院应配合保卫部进行相关教育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单位违反本规定的,保卫部可采取纠正行为、批评教育有关责任人等方式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可取消该单位当年安全维稳工作优秀评选资格。
第二十五条 校外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保卫部可采取批评教育、暂停其入校预约系统使用权限或所属车辆入校权限等方式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在校内有乱停乱放等违规行为的,保卫部可对机动车车主采取批评教育、公开通报、限制其车辆进校等方式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保卫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 2026 年 5 月 28 日起施行。
附件:1.湖南师范大学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办法
2.湖南师范大学来访机动车预约进校管理办法
3.湖南师范大学施工车辆管理办法
4.湖南师范大学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5.湖南师范大学机动车违规处理办法
附件1
湖南师范大学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办法
为加强校园机动车管理,改善校园交通状况,维护校园的正常秩序,创造良好的教书育人环境,结合校园实际情况,现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师范大学范围内所有机动车辆出入停放的管理(不包括学校其他单位所收费管理的停车场)。
第二条 机动车辆的出入和停放管理。
(一)机动车辆按学校指定的通道进出,实行无卡式智能系统管理。
(二)机动车在校园内应严格遵照交通标志行驶,车速不得超过25公里/小时,严禁鸣喇叭、超速。
(三)机动车驾驶人在划定的停车位或停车场内有序停放车辆。严禁在人行道路、车行道、消防通道、禁停路段上停放车辆,对违反规定的车辆视情况采取贴条警示或锁车(8小时)的方式进行处理。严禁碾压草地,损坏各种交通设施,违者除负责赔偿外视情况给予相关处理。
(四)各机动车驾驶人应自觉做好防范工作,如发生车辆损坏、刮擦、被盗等一概由驾驶人本人负责。
(五)驾驶人应自觉维护停车位或停车场的卫生,不得乱扔垃圾。
(六)所有进出校区的车辆,必须服从学校管理部门的管理,任何车辆均不得堵塞出入口和校内交通,不得妨碍管理人员执勤。
第三条 免费车辆范围
(一)学校公用车辆;
(二)教职工及配偶、子女车辆;
(三)没有安排住宿的研究生及博士生;
(四)校内居民车辆(户籍地址或身份证居住地址在校区范围内);
(五)公安、司法、部队、消防、医疗急救、救灾抢险车、邮递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等车辆;
(六)因公务来校的车辆,由校内接待单位提前预约,经审批通过方可进出;
(七)来国际学术交流中心消费的车辆,由该部门单独向保卫部申请停车优惠码,按次收费通行(10元/台/天);
(八)由各二级单位或学院举办的盈利性质的培训、会议、赛事、论坛、讲座或各类活动,由举办单位单独向保卫部提供会议举办函件或资料,经审核后由保卫部下发停车优惠码,按次收费通行(10元/台/天)。
第四条 收费标准
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第五条 收费管理
(一)进入校园的外来车辆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实施收费管理;
(二)日常收费由保卫部负责并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不得坐收、坐支和挪用;
(三)所有收费上缴学校财务,主要用于我校交通设施设备的新增、维护及交通安全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 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对租住(用)校区内的个人、单位的车辆,凭租赁合同,经审核后,实行月票或年票制。
第七条 凡违反本规定的,由学校及相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
第八条 学校保卫部是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与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湖南师范大学机动车出入证申办对照表 |
序号 |
车辆类别 |
收费标准 |
授权区域 |
授权时限 |
申请授权材料要求 |
1 |
学校公务用车 (隶属学校资产的机动车辆) |
免费 |
全校通行 |
永久 (10年一续) |
行驶证;单位证明原件 |
2 |
教职工 (事业编在职教职工) |
免费 (2台) |
全校通行 |
永久 (10年一续) |
工作证/校园卡;驾驶证;行驶证。
车辆登记在直系亲属名下的车辆,要求提供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本、出生证明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有关证明文件) |
3 |
离退休人员 |
AB牌 免费 (1台) |
全校通行 |
5年 |
退休证;驾驶证;行驶证。
车辆登记在直系亲属名下的车辆,要求提供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本、出生证明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有关证明文件) |
|
4 |
非事业编其他人员、与二级单位签订合同的临时聘任工作人员、工作地点在学校的校企人员车辆 |
免费 (1台) |
本人工作校区 |
按合同期办理 |
聘用合同;驾驶证 ;行驶证。
车辆登记在直系亲属名下的车辆,要求提供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本、出生证明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有关证明文件) |
|
5 |
博士后 |
免费 (1台) |
本人工作校区 |
按合同期办理 |
聘用合同;驾驶证;行驶证。
车辆登记在直系亲属名下的车辆,要求提供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本、出生证明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有关证明文件) |
|
6 |
承担教学任务的附属医院工作人员、访问学者机关职能部门借调人员 车辆 |
免费 (1台)
|
本人工作校区 |
按合同期办理 |
与学校签订的合同(或其他证明文件); 驾驶证;行驶证。
车辆登记在直系亲属名下的车辆,要求提供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本、出生证明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有关证明文件) |
7 |
研究生及博士生 (校内未安排宿舍) 车辆 |
免费 (1台) |
本人学习校区 |
4年 |
学生证/校园卡;无宿舍证明;驾驶证;行驶证。
车辆登记在直系亲属名下的车辆,要求提供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本、出生证明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有关证明文件) |
8 |
身边无直系亲属的空巢老人或生活不能自理教职工的长期陪护人车辆 |
免费 (1台) |
居住校区 |
1年 |
陪护人员可以办理1台。
教职工所在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盖公章的申请书;本人身份证;陪护人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 |
9 |
合法购买校内住宅的非本校人员车辆 |
免费 (1台) |
居住 校区 |
1年 |
每户限办理1台。 房产证;驾驶证;行驶证、学校房产管理部门开具的登记备案证明。
|
10 |
租住校内住房的非本校人员车辆 |
200元/月 2400元/年 |
居住 校区 |
按租赁 合同办理 |
租赁合同;驾驶证;行驶证。 |
11 |
物资配送车、维保服务车、基建和维修施工车 辆 |
200元/月 2400元/年 |
本人 工作 校区 |
按合同期办理 |
租赁合同;驾驶证;行驶证;施工方提供与学校或者二级单位签订的施工或服务合同。 |
12 |
工作地点在校内的服务 性机构工作人员、校内经营户(包括施工单位管理人员)车辆 |
200元/月 2400元/年 计时收费 |
经营 场所 所在 校区 |
1年 |
校内经营户提供营业执照;租房合同;行驶证;驾驶证;施工方提供与学校签订的施工合同。
|
附件2
湖南师范大学来访机动车预约进校管理办法
第一条 来访机动车预约进校实行邀约制。来访车辆在预约有效期内从指定校门进出校园。保卫部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控制预约进校车辆数量。
第二条 预约发起人员类别及权限如下:学校各单位专职管理人员;学校教职工;家属区住户(以户为单位,每户授予1个权限);校内商户(以门店为单位,每店授予1个权限)。根据预约发起人员类别确定不同权限。
第三条 因公来访机动车入校预约可由学校教职工和各单位专职管理人员发起,入校后需按照学校停车收费管理办法计时收费。如需申请免收停车费,需由各单位专职管理人员发起,经各单位负责人审核通过后报保卫部审批。因组织大型活动等原因无法进行网上预约的,各单位可向保卫部采用函件预约方式办理。
第四条 因私来访机动车入校预约可由学校教职工、家属区住户、校内商户发起。因私来访机动车只允许在指定时间段、指定校门进出学校,入校后需按照学校停车收费管理办法计时收费。
学校教职工发起的因私来访机动车预约,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通过后报保卫部审批,家属区住户和校内商户发起的因私来访机动车预约由保卫部审批。
第五条 来访机动车管理实行“谁预约、谁负责”的原则,在校内行驶时,须遵守学校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如有违停、超速、逆行、超时未离校等行为,保卫部有权采取取消该单位或个人的网上预约权限等方式进行处理;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保卫部可以采取限制违规机动车预约入校、拉入黑名单等方式进行处理。
附件3
湖南师范大学施工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车辆是指在校园内参与各类施工活动的施工作业机动车(以下简称“施工车辆”)。
第二条 校内施工车辆管理实行“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确需施工的,须做好施工车辆及人员管理工作。
第三条 施工车辆入校施工前须向保卫部进行备案登记,并签订《校内施工车辆告知书》,没有备案登记的车辆一律禁止入校。
第四条 施工车辆须在规定时段进入学校,学校重大活动和上下班高峰(7:30-8:30;11:20-12:20;14:10-14:50;17:10-18:40)时段严禁进出校园。
第五条 施工车辆应按照规定作业时间进行施工作业,不得影响学校教学、办公秩序。如需超时作业或确需在禁行时段出入校园的,须提前1天向保卫部报备,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第六条 施工车辆应进行安全性和可靠性检查,包括但不限于是否悬挂合格标志,轮胎、灯光是否完好有效。施工车辆应当保持清洁和良好的工作状态,确保安全作业。
第七条 施工车辆须配备灭火器、紧急锤、三角警示牌等必要的安全设备。
第八条 施工车辆应按规定路线和速度行驶,驾驶员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规定,谨慎行驶,不得超速和逆向行驶。
第九条 施工车辆须停放在规定停车区域内,严禁堵塞消防通道、紧急逃生路线等应急通道。
第十条 施工车辆在校内行驶过程中发生故障,需及时停靠合适地点,避免影响校园交通秩序。
第十一条 施工车辆行驶或施工过程中如有损坏学校相关设施设备的,需按要求进行维修或按实价赔偿。
第十二条 施工车辆须按学校规定缴纳停车服务费。
第十三条 施工车辆违反学校规定的,保卫部有权对该车辆、所属施工单位的施工车辆作出禁止入校处理。
附件4
湖南师范大学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校园电动自行车使用管理,维护校园交通秩序,营造安全、和谐、文明的交通环境,进一步深化平安校园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和《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师范大学校园内电动自行车的使用和管理(不包括学校其他单位所收费管理的停车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功能,能实现电助动或/和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且应当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脚踏骑行能力;
(二)具有电驱动或/和电助动功能;
(三)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电助动行驶时,车速超过25km/h,电动机不得提供动力输出;
(四)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kg;
(五)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V;
(六)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400W;
(七)塑料的总质量不应超过整车质量的5.5%。不符合以上任意一条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均视为超标电动自行车。
第二章 行驶管理
第四条 在校园内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者必须年满16周岁;
(二)行驶时应按规定佩戴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安全头盔;
(三)应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四)通过校门或者有禁止骑行标志的斜坡路段时,应当下车推行;
(五)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礼让行人;
(六)在校园内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5km/h;
(七)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时最多允许搭载一名不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五条 电动自行车在校园道路行驶,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安全行驶,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超速行驶;
(二)并排占道行驶;
(三)不按道行驶或逆向行驶;
(四)S型线路行驶;
(五)违规载人或超载行驶;
(六)佩戴耳机行驶;
(七)行驶过程中使用手机;
(八)未佩戴安全头盔行驶;
(九)醉酒驾驶;
(十)其他存在安全风险的驾驶行为。
第六条 所有进出校园的电动自行车应当自觉接受保卫工作人员的检查和管理,保卫工作人员有权对进出校园和在校园内行驶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检查。有以下情形的电动自行车,工作人员可以禁止其进入校园和在校园内行驶:
(一)非法拼装、改装、篡改的电动自行车;
(二)装载易燃、易爆或者有毒物品等危险品的电动自行车;
(三)其他学校禁止入校的电动自行车。
第七条 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校园内电动自行车的通行时间、区域进行临时管控。
第三章 停放管理
第八条 电动自行车应按指定区域有序停放,严禁在消防通道、机动车停车场(位)、人行道、绿化带等禁停区域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电梯、宿舍、教学楼、办公楼、住宅楼等生活、学习、办公场所。
第九条 长期不用的电动自行车,车主应及时清理。长期无人使用或无牌的电动自行车,经公示后,保卫部可进行清理。
第四章 充电管理
第十条 电动自行车须到充电桩(柜)进行充电,充电时应当使用符合规范的充电器,保障充电安全。
第十一条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应当定期检修蓄电池电气线路,防止因电气线路老化、短路等原因引发火灾事故。
第十二条 严禁在室内、楼道给电动自行车充电,禁止将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带入室内充电,禁止采用私拉插线板飞线充电等方式违规充电。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十三条 在校园内违规使用电动自行车,导致安全事故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学校视情节轻重采取依规依纪追究相应责任、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等措施。
第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学校视情节轻重采取依规依纪追究相应责任、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等措施。
第十五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八条规定的行为,每年度累计三次及三次以上的,学校对车主本人给予教育警告,并通报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做好批评教育工作。
第十六条 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学校视情况采取暂扣车辆、责令驶离校园等措施。
第十七条 每年度以学院为单位统计违规次数,对于年度违规总次数排名前三的学院,学校将取消该单位当年安全维稳工作优秀评选资格。
附件5
湖南师范大学机动车违规处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湖南师范大学校园内(不包括学校其他单位所收费管理的停车场)停放、行驶的机动车(以下简称车辆)。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主要包括但不限于酒驾、醉驾、逆行、超速、违规停放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湖南师范大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逆行是指车辆违反右侧通行规则行驶或者在学校划定单行线标志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行为。
超速是指车辆在学校道路行驶速度超过学校限定行驶速度(限速25km/h)的行为。
违规停放是指车辆停放在学校消防通道、主干道路、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草坪、广场、楼宇出入口等禁止停放区域的行为。
第三条 针对不同的违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保卫部可对违规车辆车主采取纠正行为、批评教育、签署交通安全承诺书、公开通报、暂停或取消所属车辆入校权限等方式进行处理,可对违规停放车辆采取拍照取证、张贴《违章告知单》和锁车等方式处理。
第四条 车辆在校园内违规行为轻微的,每年度违规三次及三次以下的,保卫部可采取纠正行为、批评教育、公开通报等方式进行处理;违规三次以上的,保卫部可暂停车辆入校权限。
第五条 车辆在校园内违规行为严重的(指经教育劝阻无效、屡次违规、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不良影响的行为),保卫部可取消车辆入校权限。
第六条 对占用学校公共区域停放且长期未挪动、严重影响校园环境的车辆,可由保卫部联合公安交管部门进行拖曳处理。
第七条 来访车辆存在欠费、逃费情况的,须补缴停车服务费后,方可再次预约入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