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用火单位写出书面报告,并加盖单位公章。报告内容包括:用火工具的名称、功率,用火地点、目的以及火源管理人;
2、 使用煤、液化气灶具的用火许可证直接到保卫处安全科办理;
3、 使用电炉、电暖水壶(饮水机)、热得快、电热杯、电热取暖器、电饭煲等电热器具,需先到学校水电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再到保卫处安全科办理用火许可证;
4、 保卫处安全科接到用火报告后,派员到用火部位勘察;
5、 保卫处安全科发放用火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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