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公安机关加强对饮食行业的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学校饮食服务场所管理、确保安全、维护文明有序的校园形象,结合学校实际,凡在学校红线范围内经营饮食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签订《饮食服务安全责任保证书》,并履行其职责。
l、责任单位和个人对承租人、聘用人员应了解其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服务处所、有无身体健康许可证等基本情况,并登记备案。外来人员还应带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办理暂住证。育龄人员必须及时到现住地计生部门办理《长沙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查验证》。
2、责任单位和个人经营饮食服务前,应办理好《卫生许可证》等有关证件方可营业。
3、食品生产、经营、操作人员应当经常保持个人卫生,保证食物、食品、用具、设备等卫生质量,生熟食品要分开,餐具要定期消毒,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伤害。
4、生活用水和供学生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应不定期的抽样检查。
5、专供婴幼儿及青少年的主、辅食品,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营养、卫生标准。
6、保持经营场所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的距离。
7、各责任单位及个人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经常对经营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确保经营场所的安全。
8、存放食物、食品应当分类、分架、分柜、隔墙、离地、防鼠,库房要符合安全要求,既要能防盗,又要能防火,更要能防霉变。落实保管员责任制,无关人员不准进入库房和食品加工、操作间。
9、停止承包合同或解聘承包者、临时人员,应到当地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10、凡构成违反饮食管理行为的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安全责任书签订后,责任单位应自觉接受监督机关的检查监督,并主动配合有关部门整改安全隐患。安全责任人如有变更,必须由新的安全责任人重新签订。
安全责任保证书一式两份,学校保卫处与经营单位或个人各持一份。
单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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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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