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卫处公章、派出所公章必须严格管理,保卫处公章由秘书一人负责保管,派出所公章由派出所内勤专门负责保管,确保印章安全。二、管理印章人员必须坚持原则,不得随意将印章转交他人保管和盖印,凡需盖印的有关报告、材料、介绍信必须经处长或分管处长同意并签字后加盖公章。三、任何人不得私自动用公章,更不得将公章带离保卫处。四、不得在空白介绍信和空白表格、空白材料纸上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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