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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来港澳通行证办事指南

来源: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局 作者: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1年01月17日 14:31 点击:


受理条件
1、亲属为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就学或者因私应聘就业者或其随行家属,本人前往探望的。
上述亲属是指:配偶、父母或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2、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
3、受企业或者经营单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门从事商务活动。
4、赴香港接受培训。
5、应聘赴香港就业。
6、赴香港或者澳门就学。
7、驾驶往返香港或者澳门与内地的交通工具。
8、因其它非公务活动,如以个人名义从事学术交流、参加展览会、赴外国驻港澳地区领事机构面试等,确需前往香港或者澳门的。
受理部门
户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咨询单位
省、市、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已持有有效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的为10个工作日)
办理依据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
办理收费
往来港澳通行证每证100元,往来港澳签注(一次有效)20元,往来港澳签注(一年内多次有效)100元
收费依据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2]1097号)
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一、交验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并提交相应复印件;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提交有效中国护照、定居国外的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已持有效通行证,再次申请往来港澳的,还须提交通行证。
二、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和相同规格照片一张。
三、赴香港或者澳门事由相应的证明。
办理流程
1、本人向户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具有受理权的县级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受理申请(县级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没有受理权的由市、州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3、市、州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4、证件制作完毕后,由申请人前往受理公安局领取或寄至指定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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