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行发保卫字[2002]2号
为维护学校稳定,保证学校正常的学习、工作、教学、科研及生活秩序,加强对自考、电大等非全日制办班安全管理,明确办班单位安全管理职责,特制定本规定。
一、自考、电大等非全日制办班系指学校各院部开设的自考辅导班、联合办学班等不拥有湖南师范大学学生学籍的根据专业自行招收的各类学生班。
二、自考、电大等非全日制办班的安全管理工作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收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责任制和安全责任追究制,保卫处进行督查。
三、各办班单位应明确一名行政领导为办班安全责任人,加强安全管理,全方位掌握全员安全情况。并定期开展安全法制宣传教育,普及常用法律知识,同时配合保卫处做好经常性安全检查。
四、禁止一切非法活动,维护学校政治稳定。
五、各办班单位应在新生入学十日内将学生花名册报保卫处备案,对已毕业、中途退学和除名的学生应及时通报保卫处并督促其尽快离校。凡滞留学校的,办班单位和保卫处都要做劝离的工作并密切注视其在校动向。
六、保卫处应积极主动配合各办班单位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检查并督促办班单位整改安全隐患,应经常对办班学生进行治安、消防、交通等法制宣传教育,杜绝一切因工作态度、工作效率而出现的不利于学校稳定的事情。及时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积极开展打击处理工作。
七、各办班单位应积极举报学生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和学生受到侵害的现象,不得私自进行处理,由此而产生不良后果的,按校行发[1994]14号文件有关规定处罚。
八、各办班单位应统一安排办班学生的住宿,严格宿舍管理制度和门卫管理制度,要经常查房查铺,检查学生就寝情况。不准夜不归宿,不准留宿他人,不准学生私自租房居住。所租住房屋情况及时报保卫处备案,便于安全防范工作中的相互联系和处置突发事件。
九、各办班单位应加强办班学生的保险工作,积极为学生投保,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
十、各办班单位应认真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禁止私拉乱接电线,禁止在蚊帐内点蜡烛。应配备灭火器材,组织义务消防队,上消防知识课,做到“五知二会”。
十一、各办班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校行文[1999]20文件和
2002
年
1
月
10
日
校长办公会精神。
(
2002
年
6
月
18
日
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