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器材是指手提式灭火器、移动式灭火推车、消防水带、消防水枪、消防柜、消防桶、消防斧、消防梯、消防绳索、消防机动泵、消防服装及防护用品和其它通用的、活动的灭火抢险实战用具。
消防设备是指各类报警器材、避雷针、应急通道门、应急通道指示灯、宣传标牌和警示、安全标志等固定的防火装置。
消防设施是指消防栓、压水口、泵房、水塔、水塘、水井、水池及附属构筑物等固定的给水系统和装置。
为了加强我校消防器材、设备、设施的管理,根据《消防法》的规定和有关消防文件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保卫处为我校消防监督机关,负责对全校消防器材、设备、设施的管理进行监督,并负责全校范围内消防器材的配购、拆换、维修工作。
二、我校对消防器材、设备、设施实行“三定”管理,即定点、定人、定维护保养管理措施。各单位负责本辖区内的消防器材、设备、设施的日常管理(包括室外部分);统计数量、种类、位置;制定维护保养管理制度,将其就近分配到个人管理。有消防给水设施的单位,还应定期检查设施状况及蓄水、用水情况,每月将机泵和各路阀门试水开通一次。有报警器的单位要安排好值班工作,作好设备运行的记录。
三、室内外消防栓、压水口、水泵、机电等供水设施及附属构筑物和避雷设施的检查维修、安装调试由水电部门负责。新建筑房屋的消防设施应与房屋建筑同步安装,经验收合格,方能交付使用。各单位安装报警器,应与经销装配商家订有长期维修合同和人员操作培训合同,以保障设备的正常运行。露天水塘、水库、水池、水井归口园林绿化部门管理,需填埋时,应经校保卫处批准,方能实施。
四、各职能部门,每年对各单位的消防器材、设备、设施检查维修l一2次,并作好记录备案。维修灭火器时,各单位应将其集中到指定地点,由保卫处统一进行维修完后,各单位将灭火器放回原配置点。
五、凡从事生产、经营或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和单位自费建筑、装修项目的消防器材配购、维修,经费由单位自理。驻校单位设置建筑物和堆物场所,应按消防安全要求,自费配购消防器材,并接受校保卫处的检查、指导。
六、消防器材、设备、设施是灭火抢险的必备用具,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挪用、拆除、停用、圈占、埋压消防设施、设备、器材,不得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如有违反,将给予警告或者100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对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将强制拆除或者清除,所需费用由直接责任人承担;单位有上述行为的,除对单位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5 00元以下的罚款。
七、全校师生员工都有保护消防器材、设备、设施的义务。遇火警时动用过的灭火器和平时发现泄漏的灭火器,应及时到保卫处申请更换。
八、本规定的处罚由保卫处执行。
九、本规定自公布之日施行。
(
1999
年
12
月
2
日
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