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行发[1999]1号
一、门卫必须遵纪守法,并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热爱本职工作,品行端正,具有安全防范意识,忠于职守。
二、各单位与被聘门卫人员应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明确其职责任务,并对门卫的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
三、被聘门卫的基本情况书面报保卫处审核后,再到二里半派出所办理暂住证;门卫持合同书、身份证和暂住证到保卫处领取门卫执勤证(需交工本费5元),并缴纳保证金200元(由保卫处开具学校正式收据,统一由财务管理),合同期满退还。
四、门卫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对出入人员进行查询;对出入的物品进行检查,并做好登记;按时关门、开门,关门前进行一次彻底的检查,防火、防盗、防破坏。发现可疑情况和火险隐患要立即报告单位领导和保卫处;发现与案件有关的人和物,要采取适当措施并立即报告保卫处。
五、聘请单位应在值班室配备床铺、书桌、记录(登记)本、应急照明工具等必需品,值班室不得另作它用。门卫要做好值班记录,管理好消防扳手等。
六、校保卫处不定期检查门卫值班情况。发现门卫失职,建议单位给予处罚或予以更换。因门卫擅自离开岗位,玩忽职守,给国家财产、师生员工造成损失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和赔偿损失。
(
1999
年
1
月
7
日
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