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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保卫处

来源:湖南师范大学保卫处 作者:湖南师范大学保卫处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30日 15:49 点击:


校行发保卫字[2004]2

 

 为了加强我校消防安全管理,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校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含搭建工棚和临时建筑)及装修工程未经消防机构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以及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或停止使用,对施工队可以并处工程概算百分之一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可以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条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活动时超过额定人数的,进行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或者在营业、活动时将安全出口上锁、阻塞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或者经责令改正后又重犯的,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 00元以上2000以下的罚款。
     
第三条  举办具有火灾危险的全校性或跨单位的大型集会、演出、比赛等群众性活动,未履行审批手续的,责令当场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应当责令停止举办,对直接责任人可以并处5 00元以上2 0 0 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条  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或者遗失、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对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应当强制拆除或者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并处警告或者5 0 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  电工、电梯工、电焊工、气焊工、锅炉工、油漆工和从事操作、保管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有关人员未经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和有关主管部门考试合格上岗的,对直接责任人处警告或者1 00元罚款。
第六条  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燃放烟花爆竹、使用明火的,对直接责任人处警告或者2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警告或者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  印刷厂、木工厂、服装厂、打印社等火灾危险性大的部位的废纸、废布、刨木花等可燃、易燃杂物不及时清除,留下火灾隐患的,责令整改;屡改屡犯或拒不整改的,对直接责任人处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  在学生宿舍用火、燃点蜡烛,或者使用电炉、电饭煲、电热壶、电热杯、热得快、电热取暖器等电热器具或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危险品的,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处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在学生宿舍区内销售热得快、蜡烛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对直接责任人可以处警告或者200元罚款
第十一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或者线路、管路的敷设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或停止使用,对直接责任人可以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不办证或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处警告或者5 00元以上1000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将房屋私自出租或转让给他人使用,产生消防安全隐患的,由出租人或转让人负责整改,拒不整改的,处以200元罚款。对发生火灾事故的,由出租人或转让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四条  有火灾隐患,经消防机构通知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 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发生火灾后,阻挡报火警或者谎报火警的;故意阻碍消防车、艇等赶赴火灾现场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
   (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或个人不按公安机关要求保护火灾现场;破坏现场或者伪造现场的;
   (
)隐瞒火灾事故的;
   (
)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六条  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对违反消防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应当给予拘留处罚的,依法由公安机关予以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500元以下(含500元)的罚款由长沙市岳麓区公安分局二里半派出所执行;500元以上的罚款,由长沙市岳麓区消防大队裁决并授权我校保卫处执行。罚款全部上缴学校财务,主要用于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2004 10 9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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