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行发保卫字【2005】1号,
2005
年12
月1
日
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防止火灾事故发生,保护师生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我校教学、科研、生产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他相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校的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
第三条校属各单位和驻我校内的其他单位以及个人都必须遵守消防法规和本细则,做好消防工作。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责任制
第四条 校长为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保卫处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各院、部、处、馆、中心、所、公司等(以下简称“二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管辖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全面负责。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我校消防安全管理人为分管安全保卫工作的校领导。
第五条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教学、科研、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或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六条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
(四)组织实施防火巡查、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或义务消防队;
(七)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九)单位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火灾扑灭后,应当保护现场,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十)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七条 学校建立防火安全委员会,防火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防火办”),防火办设在保卫处。各二级单位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
第八条 校防火安全委员会的任务:
(一)贯彻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法令及上级有关消
防工作的指示精神;
(二)制定防火工作计划,部署、总结防火工作;
(三)研究重大火险隐患整改;
(四)督促、检查各单位的防火工作;
(五)贯彻执行奖惩办法,评选全年防火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各二级单位防火领导小组的任务:
(一)贯彻执行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根据本单位实际安排消防安全工作。
(二)对本单位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三)组织本单位的防火安全检查,研究整改火险隐患。
(四)领导和组织义务消防队活动,不断提高防火、灭火技术。
(五)对所属单位和人员提出消防安全工作的奖惩意见。
(六)向校防火安全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条学校用电管理部门负责全校输电线路、供电设备、设施的防火工作,并负责全校的避雷设备、设施的添置、检查、维修工作。用水管理部门负责室内外消防栓、压水口等的添置、检查和维修工作。
第十一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细则,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对于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其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受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第十四条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六条学生宿舍的防火安全是做好学校防火安全工作的重点。学生宿舍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管理,确定专人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及其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宿舍管理部门要同学生和宿舍管理人员签定安全责任书;
(二)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健全防火档案;
(三)建立有学生参与的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组织灭火、自防自救演练;
(四)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严格用火、用电管理,禁止违章使用明火,禁止违章接拉电线,禁止超负荷用电;
(五)清除杂物,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并确保消防
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第三章 消防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保卫处为全校消防监督部门,对全校消防管理实施检查监督。保卫处下设安全科,配备专职消防人员,处理日常消防业务工作,对分校区保卫科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各分校区保卫科(包括附中保卫科、湘东医院保卫科)负责本校区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八条 保卫处消防监督的主要职责:
(一)广泛开展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师生员工遵守有关安全法规和消灭灾害事故的自觉性;
(二)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指导各单位贯彻消防安全法规,完善各级安全责任制和有关制度规定;
(三)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提出隐患整改方案,发整改通知书,监督整改工作,对违章行为进行处罚;
(四)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建立防火档案,协助有关单
位加强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以及图书、档案等资料的管理,落实安全管理措施;
(五)组织对义务消防队员、火灾危险工种人员的安全知识培训;
(六)做好消防器材的购置、配备、维修、保养工作,督促各单位加强消防器材、设备、设施的管理;
(七)负责对新建、改建、扩建(含临时建筑)及室内装修工程的防火初审工作,检查防火规定的执行情况,并参加竣工验收,负责办理用火许可证,对公共文化娱乐场所进行消防审核;
(八)协助公安、司法机关查处火灾、生产事故;
(九)做好有关资料、材料的整理、立卷、归档工作。
第十九条学校各单位按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一般单位、机关单位三类分类管理。
第二十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一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第二十一条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 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 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六)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情况;
(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二十二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火灾情况记录;
(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前款规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六)项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第(七)项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第二十三条 机关等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须报保卫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用火用气、使用大功率电热器具均须办理“用火许可证”,实行“三定”(定点、定人、定措施)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对使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
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公众聚集场所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第三十条 学校的地上消火栓严禁埋压、圈占。学校水塘、水池、水井等如需填埋,应报学校批准。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的消防器材和灭火工具,要放在明显、通风的地方,注意防潮。每件消防器材、灭火工具要有专人负责保管,不得挪作它用,不得丢失、损坏。各单位的消防器材和灭火工具要定期进行检查,发现失灵、失效、破损的要及时报告保卫处,予以维修、更换。遗失、损坏消防器材要按价赔偿。
第三十二条 因建筑、维修施工影响消防供水、消防车通行
的时候,其主管部门要事先报告学校消防监督机关,共同制定应急措施。
第三十三条各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各单位凡需新建、改建、扩建(含临时建筑)以及建筑物内部装修,不论投资多少,均应将建筑图、装修图、电气图、水、电改变内容书、防火设计图及说明等有关资料送保卫处进行建筑防火初步审核。对未办建审手续擅自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及建筑物内部装修的,保卫处有权责令停工和限期整改。
凡在我校承接新建、改建、扩建及建筑物室内装修工程的单位,应持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设计资质等级证书和施工资质等级证书。建筑、装修工程竣工时,须经建筑管理部门和消防机构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不得参加工程质量等级评定,不得进行工程结算和付款。
第四章 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五条各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还应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各单位应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六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活动期间,应通过张贴图画、广播、闭路电视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附中、附小、幼儿园应当通过寓教于乐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和幼儿进行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第三十七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电工、电梯工、锅炉工、焊接工、油漆工和从事操作、保管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等火灾危险重点工作人员;
(五)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第三十八条学校的广播、电视、报刊、橱窗、网络等宣传工具,应在防火宣传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五章 检查、报告、值班、巡逻
第三十九条 消防安全检查的内容主要是:查领导是否重视,防火责任制是否落实,防火制度是否健全,火源电源和火灾危险物品的设置是否安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消防水源是否充足,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是否完好,火险隐患是否存在,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师生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第四十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
消防安全检查突出重点部位,兼顾一般。全校性检查一年不少于四次,各二级单位每月检查一次,每个场所下班时必作检查。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至少每二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对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附中、附小、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第四十一条全校性消防安全检查由学校消防监督部门具体安排,学校防火负责人主持,必要时学校有关部门和学校安全委员会成员参加。
学校消防监督部门对某些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物品、场所,适时组织专项检查或者重点抽查。
学校进行安全检查时,被查单位防火负责人必须参加,并向检查人员报告有关情况。
第四十二条 检查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向被检查单位防火负责人提出解决的办法、意见,写出详细纪要。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防火负责人都要在纪要上签字。检查纪要须存档备查。
第四十三条 学校根据《湖南师范大学重点(一般、机关)单位安全十项标准检查评比细则》对各单位消防工作实行年终考核,评分计分。
第四十四条 下一级单位应向上一级领导报告消防管理情况,对于发生的火灾事故和新发现的火险隐患应于二十四小时以内向学校领导和消防监督机关报告。
第四十五条 做好安全防范的值班、巡逻工作。学校领导、各单位、各安全保卫重点部位,每当重大节假日和寒暑假期间,必须安排人员值班。平时,办公楼、教学楼、外宾楼、工厂、库房等处,实行昼夜值班,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尽职尽责。
第四十六条 学校保卫处坚持夜间巡逻,事故多发季节,加强巡逻力量。
第四十七条值班、巡逻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坚守岗位,不迟到,不早退;
(二)检查督促各单位落实安全措施;
(三)劝止违章现象,消除不安全因素;
(四)发现火灾危险迹象时,果断处理,并向领导报告;
(五)做好领导交办的工作;
(六)做好值班巡逻情况记录,办理交接班手续。
第六章 火险隐患整改
第四十八条 各单位和有关人员,对火险隐患必须做到及时发现、登记、整改,建立火险隐患立案、消案制度和必要的档案。
第四十九条 学校消防监督部门根据火险隐患的具体情况,向隐患存在的单位、个人发出《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接到整改通知书后,必须在限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向学校消防监督机关报送隐患整改复函。
第五十条 对于确实需要由学校整改的隐患,各单位和有关人员必须向学校消防安全负责人送交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意见,并将书面报告抄送保卫处一份。学校消防安全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及时给予明确答复,必要时召集会议研究整改办法。
第五十一条 各单位或者学校领导研究重大火险隐患的整改办法时,应通知学校消防监督部门参加,充分听取意见。
第五十二条对于一时难以整改的火险隐患,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加强防范,并作出整改安排,定期整改。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必须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第五十三条 学校消防监督部门每年向学校领导综合报告各单位火险隐患情况,学校领导定期研究全校火险隐患情况,作出整改方案,责成有关单位贯彻执行。
第七章 灭火准备与火灾扑救
第五十四条各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义务消防队,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各学院的义务消防队以学生为主体,实行院领导、教职工、学生相结合的组织形式。
第五十五条 义务消防组织担负本单位的火灾扑救,支援友邻单位灭火。义务消防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参加灭火知识学习和灭火技术训练,提高灭火技能;
(二)做好灭火的思想准备和物资准备,得到火灾信息时迅速赶赴火场,实施扑救;
(三)迅速扑灭火灾,积极抢救伤员,疏散火场物资,维护火场秩序;
(四)服从安排,听从指挥,遵守火场纪律;
(五)维护消防器材、设备、设施;
(六)协助本单位领导开展防火的宣传教育,加强防火管理。
第五十六条 义务消防组织受本单位防火负责人领导,在业务上接受学校消防监督机关的指导。
第五十七条各单位要制订消防安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消防安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五十八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第五十九条 学校用水管理部门负责消防供水设施的管理,对水库、水塔保持全水位水量。火灾发生时,所辖区域的水泵房开机抽水,加大水压。
第六十条 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挡报警。报警时,应当沉着冷静,口齿清楚,讲清着火的地点、单位、部位、着火物质性质和火势大小。向公安消防机关报警以后,应随即派人到路口等候,接引消防车。
第六十一条学校广播站平时做好广播报警的准备,接到火警报告以后,即刻发出救火广播通知。
第六十二条 义务消防人员、学校师生员工和起火单位的领导,得知火灾信息后应奔赴火场进行扑救。义务消防人员按照灭火作战计划,各就各位,各尽其责。担负灭火的人员不足时,其他人员应当主动投入灭火。
第六十三条 当火灾发生时,学校医务人员和救护车应赶往火场进行救护。
第六十四条 火灾发生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人或者其他领导人,担任火场指挥。学校保卫处领导到达现场后接任灭火现场指挥。当公安消防队到达以后,原现场指挥应主动配合,并报告火场情况,听从公安消防队调遣。
第六十五条 火场所有人员,都要遵守火场纪律,维护火场秩序,防止坏人破坏。
第六十六条 灭火结束以后,起火单位派人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六十七条 参加火灾扑救的人员,在救火中所受的损失,由起火单位或者由学校给予补偿。
第八章 事故处理
第六十八条 一般火灾事故由保卫处根据火灾事故原因、责任,依照《湖南师范大学消防安全违章处理办法》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审批。重、特大火灾事故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十九条 处理火灾事故,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第七十条 发生事故后,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第九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七十一条对违反消防法规及本细则的单位和个人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发生重大火灾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一票否决”,取消当年单位主管领导及有关责任人评优受奖的资格。
第七十二条在学校消防工作年底验收评分中,名列前茅的单位,学校将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十三条在消防工作中,具备下列条件的个人,学校将给予表彰奖励。
(一)热爱安全保卫工作,有较强的安全责任感,工作务实,作风过硬;
(二)经常坚持安全宣传、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及时报
告,并积极整改安全隐患,成绩突出;
(三)坚守工作岗位,爱护安全器材、装备,并在操作训练中或打击犯罪中或灭火战斗中做出了显著成绩。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本细则,结合本单位特点,制定具体的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七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市政府的消
防法规执行。
第七十六条本细则与上级的指示、规定不符的,按上级指示、规定执行。
第七十七条 本细则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校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八条 本细则自
2006
年1
月1
日起
施行。1989年6月制订的《湖南师范大学消防管理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