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行发保卫字【2006】2号
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维护公共安全,确保学校利益和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二、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由具有相应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或者施工。
本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的总称。
三、建设单位在防雷设施的设计和建设时,应根据地质、土壤、气象、环境、被保护物的特点、雷电活动规律等因素综合考虑,采用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设计施工。
四、新建、扩建、改建的防雷装置必须经气象主管机构委托的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气象主管机构委托的单位发给合格证书。未取得合格证书的,不得投入使用。
五、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检测应当每年一次,对具有爆炸危险性的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六、防雷装置由后勤与产业管理处(水电中心)负责检测和维修,并负责管理。
七、后勤与产业管理处(水电中心)必须科学合理规划校区内防雷装置的布局,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防雷减灾服务能力。
对校区及时进行雷击风险评估,雷击风险大时,必须提前通知相关单位做好防范工作,以确保学校利益和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八、后勤与产业管理处(水电中心)必须做好有关资料、材料的整理、立卷、归档工作。
九、保卫处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学校要求,对各单位防雷装置的安装、维护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十、后勤与产业管理处(水电中心)负责在师生员工中广泛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校师生员工防雷减灾意识。
十一、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应设立防范雷电灾害责任人,建立各项防雷设施的定期检测、雷雨后的检查和日常的维护制度。
增加建筑、增加设备、重新铺设电脑网络线、室外天线移位或加高等必须事先告知后勤与产业管理处(水电中心),以便对防雷系统进行评估,决定是否重新设计和建设防雷设施。
防雷装置所有者或使用单位发现防雷装置存在隐患时,必须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及时报告后勤与产业管理处(水电中心)进行维修。
十二、防雷产品必须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十三、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向后勤与产业管理好处(水电中心)和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协助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与鉴定。
十四、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由后勤与产业管理处(水电中心)责令改正;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二)安装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的;
(三)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四)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十五、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师范大学
2006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