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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管理和使用制度

来源:湖南师范大学保卫处 作者:湖南师范大学保卫处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30日 16:34 点击:


机动车为本处的重要交通工具,主要用于处内公务、办案和处置突发事件等,为了加强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每辆机动车均由一名(专职)驾驶员负责驾驶。驾驶员需遵守交通法规,热情服务,做好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以及车辆的年审年检。驾驶员需坚持随时待命,闲车入库的原则,出车必须凭用车单出行,未经允许不得将车辆借给他人,不准私自找人替班。外出办事,车辆应停放妥当,以防被盗或损坏。
二、车辆的维护费、养路费、过桥费、保险费、检审费、油料费等由处办公室合理分配,超支部分由车辆管理的科室负责。
三、车辆的使用依照先公后私,结合缓急的原则,市内因公出车应由用车人填写用车单,经科室负责人签字同意方能出车。市内因公需用其他科室的车辆,须科室负责人填用车单,报处办公室核准同意方能出车。市外出车均需报处长批准。
四、本单位职工因私用车,限于长沙市内。每人每年不得超过3次,每次不得超过2小时,超过3次,由处办负责每次收费30元。原则上不同意市外私人用车,确因特殊情况,须经处长同意。
五、外单位借车,原则上不予同意,确因公紧急特殊情况借车。须处长同意,由本车司机驾驶。
六、节假日所有车辆必须在校内待命,确因特殊情况需出车,须报处办公室同意,如私人特殊情况急需用车,须经处长同意。
七、严禁无证驾驶,如有违反,酿成交通事故,一切后果自负。
八、车辆晚上必须入库,不得停放在外过夜,如车被盗和损坏,由本车驾驶员负全部责任。
九、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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