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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卫处加强作风建设的“三大规定”

来源:湖南师范大学保卫处 作者:湖南师范大学保卫处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30日 16:44 点击:


为了深入贯彻和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执行学校《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作风建设的若干意见》,加强保卫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和生活作风建设,真正做到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依法办事,执法为民,经处务会讨论、处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特制定如下三大规定:
一、十不准
1
、不准向服务单位和个人伸手索取钱物;

2
、不准借公务之便牟取私利;
3
、不准假公济私办人情案;
4
、不准要求当事人及其家属请吃请玩;
5
、不准迟到、早退、旷工;
6
、不准在工作时擅离职守、擅自请人顶替值班(执勤);
7
、不准利用办公设备进行非工作性活动;
8
、不准在上班时间闲聊、打牌娱乐和做其它与工作无关的事;
9
、不准怠慢服务对象和对来访者冷淡无礼;
10
、不准说、做有损学校声誉的话和事。
二、八严禁
1
、严禁刑讯逼供、体罚或变相体罚;

2
、严禁违法使用强制措施和留置盘问;
3
、严禁侵犯人权、侮辱人格;
4
、严禁滥收滥罚侵害师生员工利益;
5
、严禁着警服和携带枪支饮酒;
6
、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
7
、严禁参加赌博;
8
、严禁滥用和转借枪支、警械。

 

三、六要快
接警要快  出警要快  报告要快

反应要快  控制要快  处置要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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