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按照岗位责任制,努力完成本职工作。
2.各科室要将本科室人员的出勤情况逐日登记,并按月报处办公室。
3.工作人员确因私事需要请假,必须填写请假单,经批准方能离职,请假一天由科长批准,2—3天由分管处领导批准,3—7天由处长批准,8—15天内报处长办公会批准,超过十五天,报校人事处批准。
4.工作人员因病经医院诊断证明,可以请假。请假时间按学校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5.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视为旷工,旷工时间按学校人事部门规定的日期计算和处理。
6.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保育假等的请假制度按学校人事部门和计划生育办的有关规定执行。
7.请假、旷工期间的工资、奖金、劳务费的发放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